请勿在视频游戏玩家之间买卖虚拟物品

请勿在视频游戏玩家之间买卖虚拟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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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勿在视频游戏玩家之间买卖虚拟物品
请勿在视频游戏玩家之间买卖虚拟物品

最近,政府发布了关于管理、提供和使用互联网服务和在线信息的第 147/2024/ND-CP 号法令。该法令特别规范了虚拟物品、虚拟单位和奖励积分。

插图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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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提供网络视频游戏服务的企业只能根据其备案的内容在网络游戏中创建虚拟物品、虚拟单位和奖励积分,并且该企业已获得发布G1视频游戏的决定。 G2、G3、G4在线视频游戏发布通知证书。玩家可以使用游戏帐户中的奖励积分或虚拟单位来购买和交换由游戏本身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的企业创建的虚拟物品。

提供网络游戏服务的企业有义务按照公布的游戏规则和经批准下发的游戏内容对游戏中的虚拟物品、虚拟单位和奖励积分进行管理。网络游戏的界面或功能不得附带奖励(金钱或游戏外的实物)的促销活动。

虚拟物品、虚拟单位和奖励积分只能在网络游戏范围内并按照商家所申报的正确用途使用,不能兑换成货币或电信服务预付卡、银行卡等。购买卡牌、游戏卡、礼品卡或在线游戏之外具有交易价值的物品。请勿在玩家之间买卖虚拟物品、虚拟单位或奖励积分。

此外,该法令还明确规定,玩家在注册账号使用网络视频游戏时,必须提供完整、准确的以下信息: 全名;出生年、月、日;越南的手机号码。玩家未满16周岁的,由其父亲、母亲或民事法定监护人的信息注册账户,并负责监控和管理其游戏时间和访问的游戏内容。 16岁以下的球员。

提供网络视频游戏服务的企业必须在玩家使用服务的整个过程中以及玩家停止使用服务后的6个月内保留玩家信息,确保玩家有决定是否允许使用该服务的权利。提供在线游戏服务的企业将其信息用于促销、沟通或提供给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部署专业技术设备系统连接国家人口数据库或电子公民身份数据库,以验证玩家信息。

第 147/2024/ND-CP 号法令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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